疫情形势下,企业和个人如何适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及推进社会复工复业,截至2月29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及关税等多个税种。
为便于大家理解,我们区分各类型的享受主体,就适用政策进行解答,供大家理解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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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以上人员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积极参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或运输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
1.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自2020年1月1日起,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参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质包括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品目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具体查询该函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三)广西针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给予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免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自治区内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按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企业捐赠物品或现金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方面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自2020年1月1日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或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捐赠给医院的仅限于物品,不包括现金;捐赠给医院的,需取得捐赠接收函。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行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延长,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适用此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二)相关服务行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的“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即使是租赁住宅供居民生活居住的,也不属于生活服务业。
五、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或现金
与本文第三点企业捐赠物品或现金享受的政策基本一致,唯一不同的是:由于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其享受的是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额免征增值税和暂停预交增值税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值得注意的是,3月1日至5月3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具体执行口径上,享受主体为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践中,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如符合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所以此政策对月销售额大于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大于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具有较大适用意义。
六、个人可关注哪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防疫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或物品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捐赠给医院的限于物品,不包括现金;“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捐赠给医院的,需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七、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属于防控疫情捐赠的进口物资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口防控疫情物资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八、如何办理享受以上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类型以外,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及其附征、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个人享受捐赠扣除政策,告知单位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单位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个人。